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10民终1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东三巷五号紫薇园7栋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建筑商,住广西都安县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