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25民初1631号
原告:***,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跃进路东三巷五号紫薇园7栋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自行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撤回对被告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