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2民初2460号
原告:王二涛,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告:河南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刘守卫,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跃宇,男,汉族,1959年4月20日出生,住扶沟县。
原告王二涛与被告河南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跃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二涛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二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春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田绘敏
书记员郭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