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9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王谢庄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8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王一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1元,减半收取323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