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602执43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名恩首府3号楼4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沙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陕西省黄陵县人,现住黄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延安南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主任。
本院受理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南区供销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5)陕0602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9月17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南区供销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南区供销合作社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6875.79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87元、执行费7053元,但被执行人延安南区供销合作社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6年3月3日,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延安南区供销合作社共欠申请执行人476875.7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延安南区供销合作社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于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76875.69元。剩余利息部分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887元、执行费70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四、协议达成后,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由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可申请恢复(2025)陕0602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时,应当减去已经支付的数额;五、其余再无争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5)陕0602执4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