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784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4WJB9W。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广辉,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8F。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展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