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03民初175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七日内提交向本院申请减、免、缓案件受理费并经批准的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峻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