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民终1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上诉人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2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路增广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