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门峡市华夏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02执19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华夏手机城,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量贩一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建周,系该公司经理。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与三门峡市华夏手机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20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华夏手机城向申请人返还房租费。因三门峡市华夏手机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工商管理局进行查询后,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对被执行人的法人李建周作出拘留手续,并采取临控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华夏手机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