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与某某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民初520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28675094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