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民初520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28675094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