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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3民初1588号 原告:伊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法定代表人:伊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韦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伊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4月17日立案。原告伊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