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执413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1号元茂大厦四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9503586。
法定代表人何相礼。
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沿海集美眼镜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六联74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HH3X6。
法定代表人王林贵。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沿海集美眼镜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沿海集美眼镜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台州市椒江沿海集美眼镜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沿海集美眼镜厂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沿海集美眼镜厂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沿海集美眼镜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02执41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晓勇
审 判 员 项旭锋
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