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

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集团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280号 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175269591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源县灵空山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55874493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