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280号
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175269591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源县灵空山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55874493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