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

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与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286号 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5269591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殿市镇***村***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305423872B。 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拖欠货款52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矿用电缆,货款共计67万元,预付款15万元,剩余货款到货后45日付清。逾期每日向对方支付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于2019年6月14日交货,但是到期后被告至今仍然未支付余款。原告多次索要拖欠至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无奈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邮件回单显示“原写地址不详”被退回,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主体不明确,本院应予驳回,待原告查找到被告的送达地址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45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