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

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沁源某某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285号 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5269591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沁源***达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沁源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8450067G。 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沁源***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拖欠货款2742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购买原告生产的矿用电缆,前几年基本上能够按时付款。但是2019年以来,被告违约拖欠货款,并且越欠越多,越拖越长,严重影响到原告的生产经营,截止2019年底仍拖欠原告货款274200元。拖欠时间已达半年,无奈,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收集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2707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