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执保389号
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5269591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殿市镇强兴庄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30542387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法冻结被告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满后查封或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