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财保91号
申请人: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52695917H,住所地曲阜市书院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249770406T,住所地:河南省义乌市*****。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申请人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32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