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3928号
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5269591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249770406T。
法定代表人:吴同性,董事长。
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付拖欠货款13177460.56元;2、支付欠款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业生产矿用电缆企业,被告是煤矿,原告给被告供应电缆多年,截止2016年7月25日双方对账,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6901888.59元,几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未果,拖欠货款数额反而增加到13177460.56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为了企业生存无奈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收集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50432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