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3民初1126号
原告:**
被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52695917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曲阜市虹飞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