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1754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芹(***之妻),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沙峪沟村(华云大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10316M。
法定代表人:何学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生,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娟,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人力行政总监。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防恒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征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 燕
书 记 员 冯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