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1462号
原告: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沙峪沟村(华云大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10316M。
法定代表人:何学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娟,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生,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泰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四女寺镇省道254路北谢张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5926378724。
法定代表人:张传戈,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德忠,山东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泰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本院当庭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拒绝签收,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栗 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东冉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