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512号
原告: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沙峪村(华云大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何学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生,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
法定代表人:贾玉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