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7民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原审被告:中国某集团东北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上诉人东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某集团东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4)辽0703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4)辽0703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北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1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