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XX建筑器材租赁部、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5民初3089号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XX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经营者:曹某,男,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湖南木枫(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XXXX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XX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XXXX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长沙市芙蓉区XX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XX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芙蓉区XX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计1202元,由长沙市芙蓉区XX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