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西咸新区高升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5320号 原告:陕西西咸新区高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本院在审理陕西西咸新区高升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咸新区高升商贸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西咸新区高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