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伟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伟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新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964号 申请人:天津市伟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60号西湖道31号院内世新政江电子商场13座二层228号(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新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保安寺街24巷2号16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天津市伟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新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9,826.10元。同时申请人以银行存款419,826.10元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天津市伟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9,826.1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新天益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9,826.1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