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伟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市伟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新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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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964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对申请人天津市伟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新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0102民初964号中的"人民陪审员毕志英"补正为"人民陪审员毕治英"。

审判长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田雅琴

人民陪审员毕治英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武英锐

书 记 员 王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