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9302号
原告: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博明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号901-A24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书记员***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