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晴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某某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1258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湖南**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铺街道三滴水社区善卷路1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05584774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