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1258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湖南**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铺街道三滴水社区善卷路1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05584774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