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晴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丁家桥村民委员会、湖南德晴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03民初2283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丁家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德晴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碧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丁家桥村民委员会、湖南德晴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红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鲁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