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13586号
原告:河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河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