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汉岩土工程分公司、某某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6017号
原告:湖北省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汉岩土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
被告:某某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
原告湖北省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汉岩土工程分公司、某某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2023年6月20日,原告湖北省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省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