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615号
申请人: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7167018XM。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大庙村。
法定代表人姜传胜,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146XY。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峰,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聊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03诉前调确54号民事裁定书。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5执他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03诉前调确54号民事裁定书由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现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万印
审 判 员 王保军
审 判 员 彭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公锋
书 记 员 陈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