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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民初918号 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