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1972号
原告:重庆龙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1号扬子江商务中心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1629271P。
法定代表人:王翼,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汇能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何家坝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0PY621L。
法定代表人:程敏,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酉阳县琪林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桂芳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608703359。
法定代表人:任勇,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龙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酉阳县汇能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酉阳县琪林水利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龙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龙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龙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庹华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玲
书 记 员 黄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