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湖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825民初177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审理收取案件受理费。后发现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5月18日开庭前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6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某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计213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