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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3民初2161号 原告: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蔡某诉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蔡某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蔡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