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3民初4552号
申请人:吴江市港园玻璃钢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译镇八都产前港村。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宝才社区人才资源服务产业园14楼。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吴江市港园玻璃钢五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809xxxxxx********,开户行:江苏xx银行xxxx;账号123xxxxxx********,开户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银行存款89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费4970元,由申请人吴江市港园玻璃钢五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