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沅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825民初533号
原告:吴某。
被告:赵某。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云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吴某以本案已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和解处理为由,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已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处理,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以上规定,原告应当承担的全部诉讼费予以免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8.00元,减半应收取2074.00元,本院予以全部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