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921民初152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腰街彝族乡函关村委会花木林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男,198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大寨镇新合村委会高山组5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1********。
被告:云南佳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傲珀澜庭城(5-A2地块)二期13栋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9455966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佳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