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省鼎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21民初1517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河南省鼎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A4345E,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樊相镇政府一楼。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724P,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鼎瑞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