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6民初897号
原告:***,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鄄城兴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系***之妻)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16元,减半收取11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