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3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商城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其在英泰克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但英泰克公司未给予其足够补休,亦未给予相应的加班工资补偿。其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英泰克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考勤表不真实、不合法,一、二审法院以该考勤表作为判决依据显属错误。法律并未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在劳动者于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一、二审法院认定英泰克公司因对其适用不定时工时制而无需支付其双休日加班工资,混淆了相关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其提交的用以证明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照片证据,不予认定相关加班事实,亦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基于英泰克公司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对***等外勤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事实,认定***在此情形下仍主***日加班工资缺乏依据,以及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关于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的主张,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缪 丹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