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22民初2605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水公司科研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合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某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合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