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某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22民初2605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水公司科研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合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某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合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