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博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622号
申请人:贵州博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29113J。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项目R2区2栋1单元29层11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姚水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42751B。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学园E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效宁,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博扬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