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4民终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富安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又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二团),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团老霍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犁富安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401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401民初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伊犁富安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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