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7民初203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迁西县。 被告: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鹿泉区龙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