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德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7263号之二 原告:青岛德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镇省道209与华盛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山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润区宁国路西侧。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德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德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德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4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德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