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7263号之二
原告:青岛德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镇省道209与华盛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山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润区宁国路西侧。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德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德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德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4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德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