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5511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宁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9月6日出生。
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8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法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手续;
2、运用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查封、冻结;
3、通过线下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冻结。
通过上述法律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我院已将上述查控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与之约谈,现本案自立案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