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7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泉河头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男,该镇政府武装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太平路街道办事处冀新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民政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宁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人民政府、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4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